病案的科普小知识
2026-09-22 10:30:14
病案的定义
我国原卫生部于 1953 年曾将诊籍、医案、病历定名 为病案。目前,临床上常用病案和病历这两个术语。当医 疗记录未完成、未归回到病案科时,一般称为病历。当病 案回归到病案科, 经过整理加工, 装订成册时, 可称为病案。
病案是有关病人健康情况的文件资料,包括病人本人 或他人对病情的主观描述,医务人员对病人的客观检查结 果,以及医务人员对病情的分析、诊疗过程和转归情况的 记录,还有与之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资料。病案 分为狭义和广义的概念。狭义的概念仅指医院的医疗记录; 广义的概念包含初级机构的医疗及健康检查以及医院的诊 疗记录,形成了更完整的个人健康档案。
病案的作用
1. 医院管理作用,通常需要通过对病案资料统计加工 才能发挥作用。
2. 医疗纠纷和医疗法律凭证作用,包含患者和家属签 字的文件及病案记录。
3. 医疗付款凭据作用,如医嘱、记录、报告单等。 4. 医疗作用,病案的医疗作用主要是备忘。
5. 病案对临床研究与临床流行病学研究具有备考作 用。
6. 教学作用,病案具有实践性,记录人们对疾病的认 识、辨析、治疗的成功与失败的过程。
7. 历史作用。病案记录了人的健康历史,也记录了人 类对疾病的抗争史,同时病案记录也可以反映某一历史时 期的历史事件。
申请复制或查阅病历须知
申请复制或查阅病历时,应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医院病 历管理部门(病案室或病案科)提交申请, 《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 <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(2013 年版) > 的通知》(国卫医发〔2013〕31 号)中第四章 病历的借 阅与复制中,对于不同的身份申请复制或查阅病历服务作 出以下要求:
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,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 服务。
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(兼)职人 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。受理申请时,应当要求 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, 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。
第二十条 公安、司法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保险以 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,因办理案件、依法实施 专业技术鉴定、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, 提出审核、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,经办人员提供 以下证明材料后,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 全部病历。
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,提出审核、查阅或 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,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患 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;患者死亡的, 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 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。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第二十一条 按照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和《中医病 历书写基本规范》要求,病历尚未完成,申请人要求复制 病历时,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,在医务人员按照规 定完成病历后,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。
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,由 指定部门或者专(兼)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(兼) 职人员,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 点,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;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 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, 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。
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,可以按照规定 收取工本费。
患者可以申请查阅或复制病历中的哪些内容?
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((2018 年 6 月 20 日国 务院第 13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8 年 7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701 号公布 自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)第十六 条明确规定: “患者有权查阅、复制其门诊病历、住院志、 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(检验报告) 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 特殊检查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、病理资料、 护理记录、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 于病历的全部资料。”
我国原卫生部于 1953 年曾将诊籍、医案、病历定名 为病案。目前,临床上常用病案和病历这两个术语。当医 疗记录未完成、未归回到病案科时,一般称为病历。当病 案回归到病案科, 经过整理加工, 装订成册时, 可称为病案。
病案是有关病人健康情况的文件资料,包括病人本人 或他人对病情的主观描述,医务人员对病人的客观检查结 果,以及医务人员对病情的分析、诊疗过程和转归情况的 记录,还有与之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资料。病案 分为狭义和广义的概念。狭义的概念仅指医院的医疗记录; 广义的概念包含初级机构的医疗及健康检查以及医院的诊 疗记录,形成了更完整的个人健康档案。
病案的作用
1. 医院管理作用,通常需要通过对病案资料统计加工 才能发挥作用。
2. 医疗纠纷和医疗法律凭证作用,包含患者和家属签 字的文件及病案记录。
3. 医疗付款凭据作用,如医嘱、记录、报告单等。 4. 医疗作用,病案的医疗作用主要是备忘。
5. 病案对临床研究与临床流行病学研究具有备考作 用。
6. 教学作用,病案具有实践性,记录人们对疾病的认 识、辨析、治疗的成功与失败的过程。
7. 历史作用。病案记录了人的健康历史,也记录了人 类对疾病的抗争史,同时病案记录也可以反映某一历史时 期的历史事件。
申请复制或查阅病历须知
申请复制或查阅病历时,应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医院病 历管理部门(病案室或病案科)提交申请, 《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 <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(2013 年版) > 的通知》(国卫医发〔2013〕31 号)中第四章 病历的借 阅与复制中,对于不同的身份申请复制或查阅病历服务作 出以下要求:
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,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 服务。
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(兼)职人 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。受理申请时,应当要求 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, 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。
第二十条 公安、司法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保险以 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,因办理案件、依法实施 专业技术鉴定、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, 提出审核、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,经办人员提供 以下证明材料后,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 全部病历。
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,提出审核、查阅或 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,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患 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;患者死亡的, 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 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。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第二十一条 按照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和《中医病 历书写基本规范》要求,病历尚未完成,申请人要求复制 病历时,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,在医务人员按照规 定完成病历后,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。
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,由 指定部门或者专(兼)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(兼) 职人员,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 点,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;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 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, 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。
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,可以按照规定 收取工本费。
患者可以申请查阅或复制病历中的哪些内容?
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((2018 年 6 月 20 日国 务院第 13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8 年 7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701 号公布 自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)第十六 条明确规定: “患者有权查阅、复制其门诊病历、住院志、 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(检验报告) 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 特殊检查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、病理资料、 护理记录、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 于病历的全部资料。”